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章的管理,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维护档案馆利益,特制订档案馆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一、公章的保管
“南京农业大学档案馆”的公章由综合科保管。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二、公章的使用
(一)档案馆实行用章登记制度。
1、以南京农业大学档案馆名义发出的公文、通知,凭馆领导签发批准的原稿用章。
2、上级来文需填报的各类报表,凭来文中限定填报的份数用章。
3、各业务科室用章(包含学籍查询、成绩翻译、个人档案查证等),业务经办人审核后,按规定办理用章手续。
4、档案馆工作人员出具档案证明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档案馆公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
5、如有特殊情况用章,须经馆领导批准。
(二)公章加盖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用章件的落款要与公章的名称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三)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章。
三、未按批准权限用章或用章件内容有误的,公章专管人员不予用章;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章内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章,并报告馆领导处理。
四、公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用章,严禁擅自用章。违反用章者,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馆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