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工作人员应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热情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二、本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职能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办理查阅手续后,可在查档室内查阅;
三、本校工作人员借阅非本部门形成的档案资料,须征得归档部门领导的许可;
四、查阅机密档案文件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方可通过专人查阅;
五、非本校工作人员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明,
并征得党办、校办主任及相关部门领导同意;
六、查用个人学历、学籍档案,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七、查阅档案均需登记,一般在查档室内阅览,如需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单份文件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若需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
八、寒暑假前,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催还借出档案,以维护档案安全;
九、归还档案,须当面清点后,在登记簿上注销,并记录利用效果;
十、借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如发现遗失、泄密或抽拆、涂改事故,应向有关领导报告,及时处理,并根据《档案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档案馆
2014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