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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文章作者: 发布日期: 2026-01-08

务院令第 7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已经 2023 12 29 日国务院

2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3 1 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2024 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民和国以下称《的规,制本条

第二条 称档,其体范由国档案管部或者国档案管部会同家有部门定。

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 定。

第三条 工作当坚和加党的导,面贯党的线方针政和决部署健全领导案工的体机制把党领导彻到档工作方面各环




第四条 以上民政应当强档工作建立全档机构, 提档案久安保管所和施,将档事业展经列入级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 档案馆藏永久管档分一二、级管,分级的体标和管办法国家案主部门定。

第六条 国家关经家档主管门同,省自治、直辖市关国机关本级案主部门意,以制本系专业案的具管理度和法。

第七条 以上民政及其关部,应加强案宣教育工作普及案知,传档案化,强全会档意识。

第八条 加强案相专业才培,支高等校、业学校设档案等相专业。

第九条 鼓励支持业事单位社会织和人等会力量通依法办实、资项目从事愿服以及展科研究技术创和科成果广等式,与和持档事业发展。

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档案相关科普教育,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等活动。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指导。




第十条 列情之一,由级以人民府、案主部门或者单位照国有关定给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档案管部依照条第定, 履下列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部门规章、档案工作具体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国家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管理的群团组织、中央企业以及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以上方档主管门依条第定,行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人民府依条第定,行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

(二)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团、企事业位和他组应当定档机构或档案作人,依条第定,行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规范;

(二)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类案馆设置管理当符国家关规第十六条 档案应当备与职责规模适应专业员,

依照《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

(三)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 为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开展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各类档案馆,参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主管门、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业单以及其组织当为案工人员教育训、称评、岗聘用创造条,不提高案工人员专业识水和业能力。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定应形成案的关、体、业事单位和他组,应建立案工责任,确档案作组结构职责分,落档案作领责任管理任、行责,健单位要负责承担案完与安第一任人责相制度明确案管、档案础设建设档案息化工作求。

第十九条 三条国家关规应当档的材料由机、团、企事业位和他组的各设机收集全, 规整理定期本单档案构或档案作人集中理,何内设构和人不拒绝档或据为有。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

第二十条 、团、企事业位和他组,应按照家档案管部关于案移的规,定向有的国档案移交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




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 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有关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一条 馆可按照家有规定通过受捐、购、代、交等方收集案。

档案馆通过前款规定方式收集档案时,应当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并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档案利用条件。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捐献给国家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馆应对所管的案采下列理措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查阅利用规范,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以及温湿度调控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




(五)编制档案目录等便于档案查找和利用的检索工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以上民政应当取措,保国家案馆法接档案需的房及施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

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团、企事业位和他组应当期对单位管的管期届满档案行鉴,形鉴定作报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其销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以上案主部门以依国家案馆对下属于家所的档中具永久存价的档分类汇集关目

据:

(一)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第一项所列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形成的档案;

(三)第一项所列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资金支持, 从事或者参与建设工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形成的且按照协议约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四)国家档案馆保管的前三项以外的其他档案。

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档案的目录数据,其汇集范围由有关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档案形成单位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馆和关、体、业事单位及其组织了收、交散失国外档案进行际文交流以及应经

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档案禁出。二档案要出的,当经家档主管门审批准。

除前款规定之外,属于《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确需出境的,有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规定。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 并按照出境申请审查批准意见,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 件。

第二十八条 馆和关、体、业事单位及其组织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档案服务时,应当确定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相关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

(三)具有保证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档案应当有关定,期分批向会开档案并同公布放档的目

第三十条 档案应当立馆档案放审协同制,同档案成单或者交单进行案开审核档案成单或者交单位销、并、权变的,有关国家案馆同继行使职权的位共负责无继行使职权单位,由关的家档馆负责。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 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以上案主部门当加对档开放核工的统协调。第三十一条 十七条的到不宜放的档

案,经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二条 馆提社会用的案,当逐实现复制代替件。字、微以其他制形的档复制,载档案管单位章标的,有与案原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馆可通过览、制和录等式,法提利用案。

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第三十四条 、团、企事业位和他组以及民利国家案馆管的开放档案应当保管档案国家案馆意, 必时,家档馆应征得案形单位者移单位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 十二档案公布是指过下列形首次社会开档的全或者分原

(一)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公开出版;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公开传播;

(三)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四)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五)在展览、展示中公开陈列。

第三十六条 属于家所的档,按下列定办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后公布,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同意,均无权公布档案。

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档案应当据工需要社会求,展馆档案开发用和布,进档文献版物档案化创产品的提供传播。

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档案馆向社会开放和公布馆藏档案,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团、企事业位和他组应当强档信息建设积极进电档案理信系统设。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团、企事业位和他组应当取管措施技术段保电子案来可靠程序范、素合,符以下条

(一)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系统安全可靠;

(二)全过程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并准确记录、可追溯;

(三)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十条 、团、企事业位和他组应当照国档案主部门关规,定向有档案移交子档。电档案交接收络以系统境应符合家关网络全、据安以及密等的定。具备线移条件,应通过合安管理求的储介质档案移交子档

档案馆应当在接收电子档案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国家档案馆可以为未到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移交进馆期限的电子档案提供保管服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依照《档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馆对要电档案行异备份管,当采磁介、光质、微胶等符安全理要的存介质定期测载体完好度和据的读性异地份选应当足安保密

求。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

第四十二条 馆和关、体、业事单位及其组织展传载体案数化工,应符合家档主管门有规定保证档数字成果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加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

第四十三条 馆应积极造条,按国家关规建设运行护数档案,为同网环境的档数字源的集、期安全存和效利提供障。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提升本单位的档案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档案管部应当定数共享准,升档信息享服水平促进国档数字源跨域、层级跨部共享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档案和机、群组织国有业事单位当定向同档案管部报送单位案工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主管门对理投、举和监检查发现或者关部移送涉嫌案违的线和案,应及时法组

查。

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以上案主部门当加档案政执队伍设和档案政执人员教育训。事档行政法工的人,应当过考,取行政法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档案违反家规擅自大或缩小案接范围,或不按国家定开、提利用案的由县以上案主管门责限期正;节严的,有关关对有责的领人员和接责人员法给处分。




第四十九条 或者人将当归的材据为有,绝交案机、档工作员归的,者不照国规定国家案馆交档案,由级以档案管部责令期改;拒改正,由关机关负有任的导人和直责任员依给予分。

第五十条 或者人侵、挪国家案馆馆舍,由级以上案主部门令限改正情节重的由有机关负有任的领人员直接任人依法予处;构犯罪,依追究事责任造成产损或者他损的,法承民事任。

第五十一条 服务业在供服过程明知在档安全患而采取施的档案管部可以取约、责限期正等施。

档案服务企业因违反《档案法》和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例自 2024 3 1 施行人民和国法实办法》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