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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档案馆 发布日期: 2014-07-0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基本建设档案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档案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档案是指本校在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与装饰)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基本建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档案馆为中心,基建、维修等部门为基础的基建档案管理网络,以保证学校基建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是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纳入基建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和基建人员职责范围之中,坚持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一开始就与建立基建档案同步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与基建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与验收基建档案同步进行,否则基建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二、归档范围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声像、电子文件都应归档保存。

  第六条 归档的主要内容:综合管理、可行性研究、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资料、竣工验收材料、财务、审计管理文件。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形成的不同载体文件材料,包括竣工图在内的全套图纸。(具体归档范围见附件)

三、归档要求

  第八条 基建部门专兼职档案员负责基建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真实记录和准确反映基建管理及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第十条 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与实物完全一致并有成套性。

  第十一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格式要统一,蓝图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字迹工整,图像清晰。文件材料禁止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归档文件一般应为原件,特殊情况下复印件也可归档。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审计中形成的审计档案由基建或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组卷,并向档案馆移交。

四、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

  第十三条 基建部门在接到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与装饰工程项目后,在布置工作计划的同时,布置形成积累文件材料的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改建、扩建及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基建部门负责档案收集、整理、组卷后向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做好施工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               

  第十六条 档案馆应及时了解基建项目工程中档案管理情况,督促、指导基建部门做好基建文件材料的积累工作。

五、文件资料的组卷归档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结束验收后,基建部门应将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组卷。

  第十八条 根据基建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利用查考的原则,工程项目按单项工程形成档案资料的先后顺序分别组卷、图纸折叠规格及文字材料幅面规格均为297mm×210mm,装订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束一年内,由基建部门专兼职档案员将案卷按项目集中向档案馆移交,移交人和接收人应对归档的文件、资料、案卷进行认真清点、核对,做到准确无误、齐全完整。

  第二十条 填写归档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移交凭证,以备查考。

六、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基建档案由校档案馆统一管理,档案馆应按照《南京农业大学档案实体分类法和规范》进行分类登记、编目、排架,妥善保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第二十二条 档案库房的安全设施、温湿度、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反复、多次借阅,利用,破损,褪变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复制、扫描、刻录光盘。

  第二十四条 涉密档案资料按保密档案的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利用基建档案时,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校外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基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基建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借阅。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6月修订